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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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惠皓然 債務人 惠之 榮債務人惠之安(即 李明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惠之如債務人惠之音(即李明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惠之安、惠之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惠皓然、惠之榮、惠之如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11757 號其他文書(105.06.16)【本件裁判書】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小 字第 960 號裁定(105.07.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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