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雋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據此,關於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否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現行法賦予受刑人有選擇之權。故檢察官如未經受刑人之請求,即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即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固有各該刑事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上揭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遍閱全案卷證,未見檢察官有探詢受刑人之意願,亦無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之資料,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性自主│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間│105年3月初某日傍│105年4月初某日傍│105年4月間某日傍││││晚│晚│晚│├──────┼────────┼────────┼────────┼────────┤│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637號│偵字第4316號│偵字第4316號│偵字第4316號│├─┬────┼────────┼────────┼────────┼────────┤│最│法院│基隆地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106年度侵上訴字│106年度侵上訴字│106年度侵上訴字││實││2號│第46號│第46號│第46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6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106年4月11日│├─┼────┼────────┼────────┼────────┼────────┤│確│法院│基隆地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106年度侵上訴字│106年度侵上訴字│106年度侵上訴字││決││2號│第46號│第46號│第46號││├────┼────────┼────────┼────────┼────────┤││判決確定│105年6月2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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