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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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號抗告人 吳建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