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3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共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欄補充:在各該執勤員警開立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O0000000號、桃園縣政府警察 桃警 局交字第DB000000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偽造「乙○○」名義之簽名(上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開立之通知單係一式三聯,第一聯是通知聯,第二聯是移送聯,第三聯是存根聯,其中第二聯與第三聯間具有複寫功能,故被告甲○○於第二聯偽簽「乙○○」之署名時,即同時偽造「乙○○」署名於第三聯上)。
㈡按被告甲○○為隱匿身分以掩飾其涉犯他案遭通緝之身分,
而於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名,係用以表示已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意思,核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自屬私文書之一種,其再持以交回警員處理而加以行使,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皆足以生損害於遭冒用名義之乙○○本人、警察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裁罰,是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述各該偽造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上開4次偽造文書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在通緝中為免遭緝獲,竟多次偽簽他人姓名,致生損害於被害人乙○○及行政機關舉發違規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上之偽造「乙○○」署
名共8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偽造之欄位│├──┼───────┼───────┼──────────┼────────┼───────┤││96年7月5日│鶯桃路與永和街│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於第2聯偽造「陳│「收受通知聯簽││1│上午7時55分許│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勝忠」之署名1枚│章」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複寫於第3聯上││││││事件通知單(一式3聯│,共偽造「乙○○││││││)│」之署名2枚││├──┼───────┼───────┼──────────┼────────┼───────┤││96年12月6日○○○鎮○○○路│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於第2聯偽造「陳│「收受通知聯簽││2│中午12時40分許│296巷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勝忠」之署名1枚│章」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複寫於第3聯上││││││事件通知單(一式3聯│,共偽造「乙○○││││││)│」之署名2枚││├──┼───────┼───────┼──────────┼────────┼───────┤││97年5月10日下│東勇北街與忠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於第2聯偽造「陳│「收受通知聯簽││3│午1時30分許│二街口│局交字第DB0000000號│勝忠」之署名1枚│章」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複寫於第3聯上││││││事件通知單(一式3聯│,共偽造「乙○○││││││)│」之署名2枚││├──┼───────┼───────┼──────────┼────────┼───────┤││97年12月11日上│八德市○○路│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於第2聯偽造「陳│「收受通知聯簽││4│午7時40分許│1142巷口│局交字第DB0000000號│勝忠」之署名1枚│章」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複寫於第3聯上││││││事件通知單(一式3聯│,共偽造「乙○○││││││)│」之署名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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