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裁全字第743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清償借款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就聲請人之財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倘債權人業已起訴,債務人即無再為聲請之必要。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4
3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後,相對人業以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633號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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