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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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乙顆及大麻香煙乙支,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物品經檢驗結果,黃色藥錠乙顆,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香煙乙支,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二0六號鑑驗通知書、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綱得字第一0七五六號鑑驗通知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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