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許惠堅 訴訟代理人 李日隆 兼送達代收人 李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芳玉 、 陳建杉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而供擔保土地價額為1,565,527元(計算式: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3,3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7.19平方公尺=1,565,527元),另坐落上開土地上之同段1291建號建物價額為379,400元,合計共1,944,927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04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4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