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林哲煒 即旭昇工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玲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