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102年9月24日」應更正為「103年9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102年9月24日」應更正為「103年9月24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