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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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23年9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邀同第三人 許志雄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10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除攤還本金167,688元,並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6月4日止,尚欠本金2,632,3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80│建│192.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3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2│58│6.│15│12│平│加強│7.│平│全部││││5│總安1街146巷│南區總安│加強磚造│.8│.2│04│.4│2.│方│磚造│30│方││││││15號│段380地││6│6││0│56│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