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34年11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12月7日②9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2月7日②114年12月7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7日②95年6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81,224元②4,970,33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3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515-6│建│76.14│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515-38│建│73.18│72分之1│└──┴───┴────┴────┴────┴─┴────┴────┘┌──────────────────────────────────────────────┐│附表(建物)︰5年度拍字第13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1│2│3│4│5│合│面│主要│陽│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001│84│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46│41│40│40│17│18│平│鋼筋│32│1.│平│全│││1│頂美三街239│西區頂美│住宅、停│.7│.8│.4│.4│.1│6.│方│混凝│.6│89│方│││││巷13號│段1515│車空間用│8│6│7│1│4│75│公│土造│6││公││││││-6地號│鋼筋混凝│││││││尺││││尺│││││││土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