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零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永霖於偵查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永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持有時間短暫、數量非鉅,對社會公眾造成之潛在危害較低,惡性尚未達重大之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毒品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為0.108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94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1頁)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整體係與毒品無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262號被告陳永霖(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持有之。嗣陳永霖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因上車後無法指明前往地點,雙方發生爭執,該車司機遂於民國112年3月11日3時6分許,將車停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成功路派出所」前,陳永霖下車欲支付車資翻找口袋時,不慎從左邊外套口袋掉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為成功路派出所警員當場查獲,扣得上開尚未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0.359公克,檢驗後淨重0.094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永霖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伊在高雄車站附近朋友住家喝酒,對方是臨時工的同事,不知道對方名字,伊喝的很醉,不知道為何有那包毒品云云。惟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未能指明當日到場之同事為何人,是被告所辯,實乏相關證據以實其說,顯為臨訟塞責之詞,委無足採。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74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驗書在卷可證,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尿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鴉片類、MDMA類等均呈陰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參,是認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非為供己施用,而係持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至明。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照片等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檢察官董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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