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4號上訴人 王昆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承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民事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