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5號

原告 朱惠芬

被告 李妤馨

兼法定

代理人 李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