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5號
原告 朱惠芬
被告 李妤馨
兼法定
代理人 李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5號
原告 朱惠芬
被告 李妤馨
兼法定
代理人 李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