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黃富泉 被告 蕭燕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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