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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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太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