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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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全俊 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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