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翰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65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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