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9號債權人 王明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王山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狀所載與請求原因事實欄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起算日自105年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
原因事實欄清償期為105年3月5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