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素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素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素貞(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以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同時為貫徹本條規範之目的,避免重定應執行刑反而對被告(受刑人)不利,凡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應限制各該併合處罰數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不得剝奪;或雖由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但經第二審(含更審)法院認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並認被告犯罪之情節有所減輕,而改判量處較輕之宣告刑時,其嗣後定應執行刑,法理上應同有適用;否則,對於已撤銷改判科處較輕刑期者,或雖撤銷仍判處相同刑罰者,仍酌定與撤銷改判前所處較重或相同刑期之刑,所定應執行相當或較重之刑期,與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有違,其裁量權之行使,自難謂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酌定應執行刑時,雖非必須按一定折數計算,然為合於比例原則,法院對於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時,除應審酌被告之人格、各罪間之獨立程度、犯罪之時間及空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況為妥適之裁量外,亦應斟酌被告所犯各罪雖曾量處較重刑期及基於該較重刑期所定應執行之刑,其中部分犯罪如經撤銷改量處明顯較輕之刑度者,應依相當比例酌定較短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宜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機會之意旨,受刑人已於其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的意見(見本院卷第17頁),合先敘明。㈡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6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2年1月5日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為侵害被害人財產,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犯之罪,破壞社會秩序,亦損及人與人互動之基本信賴,及考量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相同,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3年6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予以撤銷改判,各減輕有期徒刑1月,而未定應執行刑)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保障其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予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5日110年8月6日110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2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1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97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37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3日111年12月8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89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3號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5日、110年8月6日110年8月6日110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37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8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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