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人 呂宗騏 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呂宗騏與相對人即被告 呂水秀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6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