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昌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
主文高明昌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明昌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衡諸本案目前訴訟進度情形,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又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被害人之身心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則本院認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應自103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名阜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