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舉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李總集被告 許旺生
范 姜正規 徐繼鵬 莊金標 陳載永 葉士 李錦復 邱金火 林新欽 吳運豐 李朝枝 劉振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選舉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財團法人農田水利會研究發展基金會」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並刪除主文欄中第一項「確認」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正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