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六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包括:本訴部分為貳佰柒拾元;反訴部分:非財產權部分為貳佰柒拾元,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參佰零陸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壹拾壹元)。上訴人除已繳納貳佰柒拾元外,尚欠繳伍萬零柒佰捌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則駛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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