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告 謝本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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