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債權人 陳泊甫 債務人 陳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