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林智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王亮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85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