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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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啓皓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啓皓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被告姓名「 簡啟皓 」均更正為「簡啓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及被告之107年6月7日調查筆錄1份」、同欄二補充「按誣告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之審判權及懲戒權,個人雖不免因誣告行為而受害,惟此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或懲戒程序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關係;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意,但祇能就其誘起審判或懲戒程序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書狀或以言詞同時誣告數人者,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雖同時誣告 崔嘉豪 、 林阜盈 、 林欣慈 3人,然僅侵害單一國家法益,只成立1個誣告罪。另被告於其所誣告之案件偵查中自白犯行,且該案件僅止於偵查階段,尚不存在任何審判案件,自屬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親辦本案行動電話門號,竟為脫免繳交電信費用,即向警方提告他人偽造文書,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耗費訴訟資源,亦使3名無辜被害人有遭受刑事訴追徒增訟累之虞,所為實應予非難,兼衡其年歲尚輕、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誣告案件耗費司法資源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誣告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2月之刑度,然上開罪名並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989號被告簡啓皓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巷○號5樓之
1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蕭博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啟皓明知其於民國106年5月5日,確曾前往新北市○○區○○路○巷○號之樂玩通訊行,向附表所列之電信公司申辦附表所列之行動電話門號,由該通訊行員工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經手協助申辦,並親簽附表所列申請文件。嗣竟為脫免繳交前開門號之電信費用,而意圖使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7年6月7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員警指稱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冒用其名義申辦附表所列行動電話門號,並在附表所列文件偽簽其署名等情,以此方式誣指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使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均受有刑事追訴之危險(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訴由本署檢察官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啟皓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與證人即告訴人崔嘉豪、林阜盈、林欣慈等3人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5門號之「申請文件」、告訴人崔嘉豪於107年11月16日陳報之本件5門號資費方案合約書及被告在上址樂玩通訊行申辦門號所拍攝及留存之照片檔、現場監視錄影紀錄截圖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檢察官黃冠傑附表:
┌──┬────┬────────────┬─────────┐│編號│誣告對象│申辦門號│申請文件│├──┼────┼──────┬─────┼─────────┤│1│崔嘉豪│中華電信公司│0000000000│行動寬頻業務申請│││││0000000000│書、同意書、國內通││││││信費優惠專案同意││││││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上網服務││││││申辦須知、聯強經銷││││││4GNP10分好講方案││││││優惠同意書、手機支││││││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確認表│├──┼────┼──────┼─────┼─────────┤│2│林阜盈│遠傳電信公司│0000000000│第三代行動通信/行│││││0000000000│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3│林欣慈│台灣大哥大電│0000000000│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信公司││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