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債權人 陳淑芬 債權人 孫忠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郁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陳淑芬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依狀附建物登
記謄本所示彰化縣○○鎮○○段○○○○○○○○號所有權人為 陳素英 與曾郁芬,非債權人陳淑芬。)㈡確認「孫忠村」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267,444元及105,854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總工程費用746,597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本件請求權依據為何?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㈦請提出債務人「曾郁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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