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太元寺法定代理人 蔡宗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 董淑慎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蔡鎮宇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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