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被告台北市神明會公業 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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