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郁燦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上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陳郁燦部分,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857元,上訴人甲○○部分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30,857元,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430,857元(上訴人二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開裁判費,如任一上訴人為繳納者,於其繳納範圍內,另一上訴人免繳納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