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黃惟聖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被告 王鋐秝王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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