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 詹前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氏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及子女親權等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景徽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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