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刑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埔刑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秀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即南投縣政府設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之帳號:Z00000000000號帳戶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秀葉基於意圖營利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99年8月間某日起至
100年7月26日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月26日止,應予更正),以其位於南投縣○里鎮○○里○○○街○○號之住處供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以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做為不特定賭客聯絡簽選號碼賭博之工具,經營賭博牟利。其賭博方式分為「港二星」、「港三星」等,賭資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90元,分別由賭客從1至49等數字中下注簽選2或3個號碼後,再核對每期香港特別行政區六合彩所開出之中獎號碼與賭客對賭,簽中者可分別贏得5,700元、57,000元之彩金,賭客如未簽中,所簽注之賭資則悉歸張秀葉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對賭財物,藉以營利,每期獲利約2千元至3千元。嗣經警於100年7月28日18時1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張秀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一)被告張秀葉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本院100年審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品照片9幀。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六合彩組頭等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被告位於○里鎮○○里○○○街○○號之住處雖係住宅,惟既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或以撥打電話下注之方式為六合彩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本案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上開處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注簽賭六合彩,而與賭客對賭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被告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地點相同、時間密接,無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1個同一之營利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是被告當期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另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利用「六合彩」開獎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獎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供給場所、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只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本案被告自99年8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26日止,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反覆提供賭博場所、聚眾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分別僅包括的成立一罪。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謀私利,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固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惟其已年逾六旬,除本案外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參,素行良行,並考量其經營規模、經營時間,犯罪所得非鉅,對社會風氣之危害尚非甚重,且自為警查獲後即完全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為憑,本院考量其已年逾六旬,素行良好,僅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並酌令付出相當金額以為警惕,當能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並斟酌其行為對社會風氣之危害及犯罪所得等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即南投縣政府設在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支付新臺幣5萬元,用啟自新。
(七)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1台│├───┼───────────┼─────┤│二│電子計算機│1台│├───┼───────────┼─────┤│三│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四│黑鷹彩報六合彩版│1張│├───┼───────────┼─────┤│五│手寫簽注號碼單│5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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