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李炯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高文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700元(依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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