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68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代理人 黃麗蓉 住○○○○○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區○○○路○段000號3樓債務人 廖慶城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岡山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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