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12號附民原告 黃亞瑾 附民被告 林稚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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