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33號聲請人 萬麗玉 相對人 萬林貞帝 關係人 萬泰山
萬聿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