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債權人 佘郭金鳳 債務人 張耀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耀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民國100年11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聲請狀有誤,請更正之)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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