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7號債權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永定 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四、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
五、釋明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載為「○○○(負責人)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