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姜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詠韻 (即 伍明易 之繼承人)、 伍俊鴻 (即伍明易之繼承人)、 伍沛羚 (即伍明易之繼承人)、 伍睿暘 (即伍明易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載明聲請人之住所。
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