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 蘇德輝 債務人 郭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國宅基金│自民國105年│1.277%│自民國105年8月18日起││││7月1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759,176元│清償日止││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2│銀行資金│自民國105年│2.110%│自民國105年8月18日起││││7月1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771,856元│清償日止││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