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149號原 告 戴陳月花 被 告 石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