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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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149號
原   告  戴陳月花
被   告  石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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