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魏志鴻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被告 蔡名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固起訴求為確認兩造於民國98年6月10日簽訂並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第2條「男方(即原告)每月5日,付女方(即被告)及二子生活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期十年」,被告對原告之生活費債權不存在。惟被告住所地即「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並非位處於本院轄區;而原告主張之離婚協議書簽訂地(參見本院110年9月15日訊問筆錄),亦非本件決定法院管轄之根據;兼之本院遍核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亦難認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