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毒品部分驗餘淨重零點 陸肆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管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雅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655公克(驗餘淨重
0.646公克)、玻璃球管吸食器1個,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21時許,在嘉義市○區○○里○○街○○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11月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646公克乙節,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9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2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毒品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有關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同宣告之。又扣案之玻璃球管吸食器1個,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而本件被告既因緩起訴處分期間屆至,揆諸前揭說明,應符合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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