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92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政賢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行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行址設新北市林口區,並無所在不明,且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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