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告維笙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麟 被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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