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937號聲請人 陸凱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圃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附表編號2票號CH551677本票票面金額「34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確認附表編號2票號CH551677本票之「發票日112年10月1日」及「到期日112年7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確認附表編號3至編號8票號CH549351、CH549354、WG000000
0、WG0000000、WG0000000、CH000000○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6張本票皆無到期日之記載。)
五、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附表一共計金額皆為「新臺幣737萬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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