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梁美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貳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梁美仙於100年12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4年5月2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7,340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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